哪些产品被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
- 发布时间:2022-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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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认证目录详情
2001年至2006年期间,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已先后7次发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详细产品目录请登录国家认监委网站(www.cnca.gov.cn)查询
(1)第一批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
2001年底,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发布了《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对电线电缆、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低压电器、小功率电动机、电动工具、电焊机、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音视频设备类、信息技术设备、照明设备、电信终端设备、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机动车辆轮胎、安全玻璃、农机产品、乳胶制品、医疗器械产品、消防产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等19大类132种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2)无线局域网络产品认证目录
2003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发布2003年第113号公告,对无线局域网络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3)装饰装修产品认证目录
2004年1月,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发布2004年第6号公告,对溶剂型木器涂料、瓷质砖和混凝土防冻剂3种装饰装修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自2005年8月1日起,上述3种装饰装修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4)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认证目录
2004年6月,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发布2004年第62号公告,对入侵探测器、防盗报警控制器、汽车防盗报警系统、防盗保险柜和防盗保险箱等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自2005年10月1日起,上述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5)机动车零部件产品认证目录
2005年9月,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发布2005年第137号公告,对机动车灯具产品、机动车回复反射器、汽车行驶记录仪,车身反光标识、汽车制动软管、机动车后视镜、机动车喇叭、汽车油箱、门锁及门铰链、内饰材料、座椅及头枕等机动车零部件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自2006年12月1日起,上述机动车零部件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6)玩具产品认证目录
2006年3月1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发布2005年第198号公告,对儿童自行车、儿童三轮车、儿童推车、婴儿学步车、玩具自行车、电动童车、其它玩具车辆、电动玩具、视频玩具、声光玩具、静态塑胶玩具、机动塑胶玩具、静态金属玩具、机动金属玩具、弹射玩具、娃娃玩具等玩具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自2007年6月1日起,上述玩具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7)农机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
2006年12月1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发布2006年第103号公告,对拖拉机:轮式拖拉机(以单缸柴油机或25马力及以下多缸柴油机为动力)、植物保护机械(其中背负式喷雾机(器)、背负式喷粉机(器)、背负式喷雾喷粉机已于2003年8月1日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自2008年5月1日起,上述农机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8)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
2008年1月28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发布2008年第7号公告,对防火墙、网络安全隔离卡与线路选择器、安全隔离与信息交换产品、安全路由器、智能卡COS、数据备份与恢复产品、安全操作系统、安全数据库系统、反垃圾邮件产品、入侵检测系统(IDS)、网络脆弱性扫描产品、安全审计产品、网站恢复产品等信息安全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自2009年5月1日起,上述信息安全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2010年7月14日,国家认监委2010年第26号公告《关于信息安全产品认证制度实施要求的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财政部、认监委《关于调整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要求的公告》(2009年第33号)对信息安全产品认证制度(以下简称认证制度)的实施范围和实施时间进行了调整和明确,现将认证制度的实施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认证制度的名称为“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认证制度”,认证证书名称为:“中国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认证证书”,证书式样及认证标志见附件。
二、已发布的信息安全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与上述要求不一致的,按上述要求执行。
附件:1.中国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认证证书式样.doc
2.中国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认证标志式样.doc
(9)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目录
2011年4月21日起,国家质监总局、公安部、国家认监会联合公告2011年第55号,对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
自2013年1月1日起,,凡列入本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消防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认证标志,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2014年1月28日,质检总局 公安部 国家认监委关于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公告(2014年第1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现决定对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见附件)。
自2015年9月1日起,凡列入本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消防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国家认监委2014年第15号公告《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10)对税控收款机、部分医疗器械产品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目录
国家认监委2013年第52号公告《关于对部分医疗器械产品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
·国家认监委2012年第30号公告《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安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公告2011年第5...
·国家认监委2010年第26号公告《关于信息安全产品认证制度实施要求的公告》
·国家认监委2008年第25号公告《关于对税控收款机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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